音頻解讀:
一、出臺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支持我區農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提升我區農業龍頭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17-2020年廣州市都市現代農業獎勵實施方案>的通知》(穗農函〔2020〕32號)、《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什么是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
是指注冊地在增城區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產品質量安全、輻射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增城區政府確認的企業。
三、申報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需要什么條件?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增城區范圍內;
(三)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五)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未處于失信聯合懲戒狀態。
四、申報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合同、協議、投資合作憑證等復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等合同(協議),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有關財務憑證及其它材料;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情況材料(企業繳職工社保憑證和含代扣職工社保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六)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八)農業投入品采購與領用臺賬、農業投入品使用臺賬、農產品生產臺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臺賬、農產品銷售臺賬;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如何申報?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各鎮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征求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鎮街名義,正式行文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區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并對外公告。
六、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有效期是多久?
經區政府批準授予“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未獲重新認定的,自動喪失“廣州市增城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七、增城區扶持農業龍頭企業有什么亮點措施?
(1)扶持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對未享受上級貼息補貼農業龍頭企業進行農產品加工技術改造、農業產業基地建設、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建等需要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進行補貼。每個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并相應享受各級優惠扶持政策。
(3)對新獲得國家、省、廣州市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個農業龍頭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4)支持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研發,對獲得國家、省新品種審定并取得審定證書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5)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分別給予1:1資金獎勵,同一項目獎勵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6)對農業龍頭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采取后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獎勵,對國家級科技項目,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科技項目,給予70%的資金配套,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科技項目,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100萬元。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每年獲得的區科技項目配套資助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7)對未享受扶持政策的農業龍頭企業的加工類項目,按照不高于項目總投入45%的比例給予財政補助,每個農業龍頭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鼓勵龍頭企業通過土地流轉擴大經營規模,由區財政按照500元/畝的標準給予土地流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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